内容提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内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陈采英”留言:我作为怀孕女职工,在正常的例行产检时,要求工作单位根据医院产检日期安排我倒休(随后在其他时间把这一天班补齐,确保一周上满五天班),单位领导以产检是我个人行为,排班以工作需要排班,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安排我产检这一天可以倒休拒绝了我的要求,我想问问我这要求产检时倒休是否合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前沿新闻记者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