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枪也算枪?认定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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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王学军 编辑:文婷 2017-02-16 15:34:39

内容提要:最近,各地发生的一些涉枪案件闹得沸沸扬扬。那么,“枪”应如何定义,目前我国对于枪支的界定

  天津北方网讯:最近,各地发生的一些涉枪案件闹得沸沸扬扬。那么,“枪”应如何定义,目前我国对于枪支的界定是否标准过低?本市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涉枪犯罪应避免机械司法

  天津市检察官学院讲师 孟睿

  我国《刑法》128条虽然明确规定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并未明确枪支的鉴定方法及标准。《枪支管理法》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2010年,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支认定标准量化后,让公安部门对于枪支的认定更为精准容易。

  近年来,全国各地有不少因持玩具枪、仿真枪被判重罪的案例,国家对于枪支严格管理的态度显而易见。但枪支鉴定临界值大幅度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其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应尽量避免机械司法,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手段和方法、结果和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在法院阶段也可以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细化法律对于枪支认定的规定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实习律师 王炳哲

  《枪支管理法》中对枪支的定义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这显然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仅以此标准恐怕难以认定某些“玩具枪”或者“仿真枪”,到底属不属于《枪支管理法》中提到的枪支。

  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将“仿真枪”“玩具枪”判断为枪支的依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判据”将认定枪支的标准予以细化,但是这只是广义上“法律眼中的枪”,因为该“判据”是公安部引发下达的一个通知中提到的,公安部自行制定发布的最高效力文件是“部门规章”。严格意义上来讲,该“判据”并不属于“法律”,也就是说,狭义上的“法律”尚没有对枪支的认定有较细化的规定。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理,人民群众对于枪支的知识并不十分了解,并且很多人认为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仿真枪”和“玩具枪”不属于“枪支”。我们认为将来国家在控枪的同时,也应该加强与枪支有关知识的宣传,并且细化法律对于枪支认定的规定,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枪支定义出台司法解释。另外,如果自己或身边的人持有“仿真枪”“玩具枪”等,要及时报警并把“枪支”上交给公安机关。

  公安部有权定义“枪支”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潘晓滨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对枪支进行了一般性定义,为此在公安部颁行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使用制式与非制式弹药的制式与非制式枪支进行了清晰规定。尤其是对于《枪支管理法》中定义模糊的非制式枪支领域,该规范性文件在第三部分鉴定标准的第3款,明确了对发射非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这一上限数值源自公安部制定的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该参考依据是对生物体要害部位之一眼睛的致伤力临界点。这一标准适用的法律效力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确认。根据“标准化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7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的职责,具体包括了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第2款),组织制定本部门的行业标准(第3款),以及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第5款)。因此,作为国务院下属职能部门,公安部可以依法制定和实施包括枪支鉴定标准在内的相关主管行业标准。(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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