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7-01-13 15:30

标题:居委会采暖费是否应该执行津政发【2011】16号文件规定

    曲书记 :

    您好,我们是瑞达里社区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站),今冬的采暖费我们还尚未缴纳,原因是红桥区瑞景供热站按照40元/平米收取。

    我们对此存有异议,因为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9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服务和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11】16号),文件在着力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一项中明确提出: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收取。现居民采暖价格为25元/平米,我们感觉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站)毫无疑问属于社区服务设施,所以按照40元/平米商用收取不妥。

    12月初,我们已将文件原文送至瑞景供热站,但是对方要求我们提供文件原件,我们这里只有复印件不可能有原件(原件存放在区民政局),另外供热站还要求我们提供房本,我们不是居民住宅所以没有房本,如果真的没有房本不能交暖气费,那么每月按照40元/平米收取就不需要房本了吗?不知道这是什么逻辑?

    难道政府文件要有消费个体自行出示才能够执行吗?不知这是不是政令不通?

    请您在百忙之中过问以下,予以解决为盼!

反 馈

回复部门:红桥区 回复时间:2017-01-26 13: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出示文件属实,但是区供热站未接到过市供热办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关于价格执行的文件通知。关于需要您提供房本,主要是明确房屋性质是否为居民住宅,以便确定能否按照居民价格收取供热费。目前,区供热办已将您所反映的问题向上级部门进行请示汇报。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红桥区委督查室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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