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居委会采暖费是否应该执行津政发【2011】16号文件规定
曲书记 :
您好,我们是瑞达里社区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站),今冬的采暖费我们还尚未缴纳,原因是红桥区瑞景供热站按照40元/平米收取。
我们对此存有异议,因为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4月29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服务和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11】16号),文件在着力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一项中明确提出: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收取。现居民采暖价格为25元/平米,我们感觉居委会(社区综合服务站)毫无疑问属于社区服务设施,所以按照40元/平米商用收取不妥。
12月初,我们已将文件原文送至瑞景供热站,但是对方要求我们提供文件原件,我们这里只有复印件不可能有原件(原件存放在区民政局),另外供热站还要求我们提供房本,我们不是居民住宅所以没有房本,如果真的没有房本不能交暖气费,那么每月按照40元/平米收取就不需要房本了吗?不知道这是什么逻辑?
难道政府文件要有消费个体自行出示才能够执行吗?不知这是不是政令不通?
请您在百忙之中过问以下,予以解决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