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闫玮 提问时间:2017-01-20 16:48

标题:关于企业产房屋个人购买产权问题

    房主有现落户在原属手表厂现托管给洪强房屋托管公司代管理的一套住房内,因办理落户的原因,需要更换新房本,但是由于洪强公司表明当时手表厂没有这片房屋的产权,所以半年之久房本都没有更换下来,影响到了办理落户。想咨询厉律师,这种情况个人怎样购买房屋产权。

反 馈

回复律师: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7-01-25 12: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闫玮网民: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单位产住房出售范围及对象问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成套独用公有住房可以向承租人出售,且购房人应当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购买单位产住房的产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拟购买的单位产住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拟购买的单位产住房为成套独用公有住房;(3)购买人为该单位产住房的承租人且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籍。

  建议您首先核实您是否系拟购买单位产住房的合法承租人以及该单位产住房是否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成套独用公有住房。

  2. 关于购买单位产住房产权的程序问题

  经您核实,若您同时符合前述所列明的条件,您可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单位产住房出售程序分四步办理单位产住房出售相关事宜:

  首先,单位产住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取得出售批准。售房单位应到所售住房坐落区(县)房管局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见附件),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其复印件、出售公有住房申请、《公房出售明细表》(见附件)及《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其次,承租人申请购房。承租人持《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户口簿和承租人身份证到售房单位提出购房申请,领取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见附件)和《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调查表》(见附件)后交售房单位。

  再次,售房单位与承租人签约交款。售房单位填写《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表》(见附件)和《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见附件)并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见附件)。购房人携带售房单位填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见附件)到指定银行交纳购房款,同时交纳购房款1%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最后,双方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照权属登记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附件下载:

document/show?aid=MTAwMDUyMjg1MzI%3D&bid=&collection=legislation&language=%E4%B8%AD%E6%96%87&tokens=884ee9b30185af3306f5e9265d162640&modules=&showType=0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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