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光宇 提问时间:2017-01-17 18:46

标题:我购买限价房政的有效期证明问题!我该找谁维权

    我咨询的是限价房问题!我于去年9月在西青大寺镇渤海天易园购买了1套限价房!我在限价房证过期之前定下来购买的限价房,我的限价房证于2016年9月6日过期!通过正常手续售楼处给我办理的延期限价房证有效期,我于9月26日签订的购买限价房的合同!之后进行房屋的备案和不动产等级!与12月底备案结束办理贷款事宜!选择银行贷款交行!交行让我出具9月6日到9月26日之间我是否 还有效购买限价房的证明!我现在与天津市房管局与信访办等等房管局部门进行咨询和沟通!期都不能给我出具在9月6日到9月26日之间我购买限价房资格的证明!致使 我现在不能做按揭贷款下来!由于我购买的限价房当时是2成首付的限价房!如果我要再换银行!由于国家调控!我可能就要补觉另外一成首付!银行认为只有证在有效期内才能购买才能给我贷款!而房管局认为房管局已经出具了国家限价房购买合同和不动产登记!及证明合同是在有效期内购买的!并不给我出具证明!致使现在这个事情无人也不给我解决!请您看看这件事怎么解决为好!~~~可不可以将合同生成日期提前到我的证有效期内,或者怎么解决房管局能否出具证明

反 馈

回复律师: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7-01-25 11:4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津国土房保〔2013〕281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自动作废,作废超过1年后,申请人可再申请一次。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自动作废,作废超过1年后,申请人可再申请一次。即《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一般不可以申请延期。建议您与房管部门及银行方面沟通解决相应问题。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 律师

2017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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