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杨洪峰做客天津政务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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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文婷 2017-01-09 10:07:45

  主持人:能不能请您具体介绍一下,网约车平台如果出现违规经营行为的话,我们交通客运管理部门是如何进行处罚的呢?

  杨洪峰:好的。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令),对其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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