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杨主任,我市《暂行办法》是如何压实平台的社会责任,保障市民群众安全出行的呢?
杨洪峰:对于网约车经营行为,《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此外,作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要求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协议的,应约定造成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乘客投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办法,须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