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申加龙 提问时间:2016-12-18 08:56

标题:家庭被私人报复恶意切断供水

    我家住在红桥区怡水苑3-3-603,因为与5楼住户产生邻里纠纷,对方装修期间打漏的卫生间的防水,没有采用正当渠道进行处理问题,而是采用违法渠道进行处理。

    2016年12月9日,五楼住户私自强行将自来水公司提供给我房屋的生活用水管路人为截断,违法在该管路上新增加一个闸门,截断了原告家庭的生活供水,给我的家人带来生活上的极大困难,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家里生活的4个人的人身权利。家里还有未满一个月的新生儿。

    在110、居委会条件下,都无法解决问题。

    面对这种黑恶势力,我无法生活。

    于是我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先于执行家庭供水,但法院拒绝我的先于执行。

反 馈

回复律师:杨洁 回复时间:2016-12-22 15:4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申加龙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情况属于相邻权纠纷,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碍和损失;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您可以向法院诉请对方,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案件后,您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书面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裁令对方停止截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审核是否满足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然后决定是否先予执行。  

  法院一旦不同意先予执行,您只能等法院判决对方败诉且判决书生效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杨洁律师

201 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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