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一中院针对一审案件当事人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首次作出司法罚款决定,对原告某建筑公司罚款50000元,维护了诉讼秩序,树立了司法权威。
该案为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工程款的给付问题。一中院受理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在举证期限届满且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原告又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请求补交包括结算单、确认函、收据等在内的九份证据。通过核查,承办法官发现:该部分材料是反映工程进度的重要证据,对案件处理可能具有较大影响,但原告无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该部分证据,过错明显且主观上出于过失。根据新民诉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经研究,合议庭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属于关键证据,应当采纳。但原告逾期举证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构成重大过失,依法应予以处罚。由于民诉法未对罚款金额幅度作出具体规定,结合原告过错大小和涉案标的额,决定罚款50000元。罚款决定宣布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服从法院决定,不申请复议。目前,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按时、足额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这是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天津法院系统针对逾期举证开出的第一张“罚单”。此举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净化了诉讼环境,进一步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对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借鉴意义。(前沿新闻记者柴莹通讯员孙玲赵亚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