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俊峰 提问时间:2016-11-22 11:16

标题:关于捆绑销售车位举证的问题

    一、10月份在天津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买车位,当时看了好几个楼盘都是这种销售方式,以为这是市场通用手段。就先买了车位再买的房。

    二、后来看到媒体报道绑定车位是违法销售行为,知道自己也是受害者,想通过各种渠道挽回自己的损失,国土局给的答复:要我自己拿出证据,可是但是没有考虑到维权的是,也没什么证据,车位只有汇款证明(还是汇到一个个人账户),使用协议,没给发票也没有收据,更没有合同。想找到证据对于消费真太难了,给我一样被买车位的还有很多,大家都因为举证被难倒了,是不是政府相关部门可以调查呀。

    三、看到有的消费者得到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局给的答复:这种事情只能找国土局,这不知道谁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四、希望励律师给指导一个正确的解决方法,如何才能申诉自己的权益,退回车位款或按市场价购退回差价也行(买的车位价格每平米高于房屋的价格)

反 馈

回复律师:历永刚 回复时间:2016-11-30 09: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俊峰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必须先买车位才能购房违反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根据您的陈述及以上法律规定,开发商将车位与房屋进行捆绑销售确属违法行为。

2. 您应取得证据才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您可选择通过行政途径向国土资源局反映,纠正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解决,但都必须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当承担如下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您的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搜集证据的范围,只能自己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您的陈述及上述法律规定,建议您核查在和开发商交易时的细节,包括文字记录材料、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等,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若您没有证据或其不足以证明您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您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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