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网购陷阱如何维权?协商解决或求助平台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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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晚报王学军 编辑:刘影 2016-11-15 15:58:13

  天津北方网讯:“双11”刚刚过去,买家们在义无反顾地“剁手”“败家”之后,其中一些人会遭遇网购陷阱。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记者为此走访了本市法律界人士,听专家如何给大家支招。

  维权渠道方法应明确

  天津市检察官学院讲师孟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网购维权也出现诸多新特点:虚假营销、质量低劣和不予退换成为三大热点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消费者除应通过正规网站购物外,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网购证据需保全。包括卖家对商品细节的描述、与卖家的聊天记录等;签收快递应当场拆包验货,发现有质量问题要及时拍照取证。

  二、法律条文记心间。商家若虚构特价商品属于虚假折扣行为,《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商家若采用明降暗涨的手法进行虚假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三、维权渠道应明确。如果消费者发现利益受损,可以先向各大交易平台的客户服务部门投诉;其次,工商和质检部门也受理消费者对于此类问题的投诉;另外遇到网购诈骗应及时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

  协商解决或求助平台客服

  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崔龙芳

  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网购时已经与卖家形成民事合同关系。消费者在遭遇网购陷阱时,可先与卖家协商解决,可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要求卖家退补差价、继续发货,并在收到快递的次日起,选择“7天无理由退货”,甚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对方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且赔偿金额最低为500元。

  其次,可向交易平台投诉,申请客服介入解决。现如今,各大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客服部门,专门负责处理各种交易纠纷,起到了监督、调解的作用。

  再次,向商家所在地或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和质检部门投诉,借助行政部门的公权力量来维护自己权益。

  协商无法解决可诉至法院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茜何海玲

  如果网购纠纷无法协商解决,消费者应到哪一处法院去“讨说法”?

  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下称网购消费合同),应首先遵循民事诉讼法第23条关于合同纠纷诉讼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住所地”为网络经销商所在地。至于网购消费合同的履行地,即“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行选择管辖法院。

  如果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法提起产品责任诉讼。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法院与普通网购消费合同的管辖法院有所不同,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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