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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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武清区人民政府 编辑:文婷 2016-09-28 11:03:43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张先生”留言:我是下朱庄花样年花郡业主,供热期已经满2年,今年打算办停暖,但是供热公司以没跟开发商完成交接为由不给办理停暖。停暖办理结束日期为9月30号,去办停暖不能办理,日期这么紧,过期了我还得交一年暖气费,不交的话有滞纳金,这完全是霸王条款。

  武清区人民政府回复:根据《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配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保修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设施移交验收,移交验收合格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接管。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业主所在小区的供热设施目前仍在由开发商组织进行整改维修,整体尚未移交,因此保修期顺延。在此期间业主无法办理暂停供热。(前沿新闻记者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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