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条例》对湿地保护有哪些一般性规定呢?
李果丰: 《条例》对湿地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规划要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建设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资源规划、渔业水域滩涂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相协调。二是对湿地保护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重要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对一般湿地的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三是规定湿地保护的主要方式,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对重要湿地实施保护。四是定期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对湿地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湿地资源档案。五是保证湿地生态用水需要,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配置水资源时,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维护湿地的自然净化能力。在保障生活、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适时组织补水;在遇到旱情和汛情时,应当首先服从抗旱和防洪需要,同时兼顾湿地的恢复和再生条件。六是建立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的保护,实行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