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条例》对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是怎样规定的呢?
李果丰:由于我市湿地类型多样化,而不同类型的湿地是由农业、林业、水务、海洋、市容园林等不同的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管理,其管理手段、管理方式各不相同,难以形成湿地保护的合力。因此,《条例》确立了“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定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环保、旅游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