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调拨、划拨的转移登记
因房屋调拨、划拨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需是原房屋权利人与接受调拨房屋的单位。
怎么办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所需要件
1、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调拨、划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还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房价总额的2‰交纳。
2、转让手续费:住房按每平方米6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8元交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1.5%缴纳契税。
4、印花税:存量房按合同记载金额的0.5‰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5、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办理指南
因房屋调拨、划拨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原房屋权利人与接受调拨房屋的单位。
因房屋调拨、划拨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调拨、划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还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房管局   [查询具体网点]
地址及电话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电话:022-23191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