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岳总经济师,《条例》对解决不动产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
岳玉贵:《条例》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针对商品房开发建设中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影响购房人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地合并登记前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情形以及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地登记的问题做了实事求是的规定,有利于明晰权利人的财产权。《条例》第五十九条针对登记实践中出现的商品房入住满两年、开发企业没有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赋予购房人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明确了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指界办理登记的程序,要求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需要核查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为下一步给购房人办证创造条件。《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凭房屋权属来源证明和未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或者未登记原因说明,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国有土地上已登记房屋因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并在本市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