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好,那么《条例》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呢?
岳玉贵:(一)贯彻落实物权法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07年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物权法》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各类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登记程序性规定,规范各类登记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维护群众知情权,保证交易安全。立法中我们坚持以问题和本市实际需求为导向,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同时注重继承和发展现行土地、房屋、森林和林木、海域等不动产登记的成熟做法,确保新旧制度有效衔接,平稳过渡。(三)细化相关登记政策,完善我市不动产登记政策体系。《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施行以来,为规范我市房地登记行为,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随着《物权法》和国家新规出台,针对登记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条例》紧密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细化了《物权法》及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的相关政策更符合天津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条例》吸纳了我市多年登记实践中总结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相关政策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高度,保证了政策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