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聚焦:运用法律手段 规范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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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北方网 作者:江畑颐 祖先海 吴玉萍 编辑:文婷 2016-08-04 08:51:00

内容提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难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难以认定的现象非常突出,给审理带来极大难度。”

  天津北方网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难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难以认定的现象非常突出,给审理带来极大难度。”日前,记者在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民间借贷案件上升趋势明显。自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79件,结案449件,收结比77.5%,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案件464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借贷案件115件。在已审结的449件案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的15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92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69件,以驳回起诉方式结案的2件,以移送方式结案的34件。息诉服判率为93.54%。

  找不到被告送达难

  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是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第一个关口,但是,在河北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因被告难以找到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15%。

  【案例】原告是一名80多岁的老人,他将自己的全部积蓄借给被告到北海替他炒房赚钱,后被告去向不明。原告先后到北海市公安局报案和北海市法院进行自诉,被确认为借贷行为而不是诈骗行为,于是老人到河北区法院起诉。承办人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先后到被告曾经所在北辰区某出租屋、原被告曾见面的河北区某处住宅、被告母亲居住的小区、广西北海市某边防派出所查找被告和其亲属,均未果,最终只能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该类案件无法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进行送达,造成多方面的影响。首先是造成审限过长,因部分当事人的户籍地、常住地早已无人居住等多种原因,无法通过电话、邮寄方式通知,一般情况下,法官会采取亲自上门送达的方式,至少需要一个工作日往返多个地点,若被告地址分布在本市多个区县甚至是多个省份的,将会占用更多时间。其次占用司法资源,上门送达占用审判人员大量工作时间,需要法官、书记员和法警协同合作。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认定难

  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难以认定也是民间借贷案件的突出难点。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证据不全,难以认定。在河北区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受日常生活习惯影响,法律意识不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当事人仅提供借条,转账支付凭证不全,陈述以现金形式交付;或者是仅提供支付凭证,陈述无借条或借条遗失。

  【案例】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金额较大,但是仅有借条,且陈述是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借款实际支付情况存疑,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持有大量现金情况进行反复核实,原告陈述其为大型工程的承包人,在招标围标的过程中需要准备大量现金,而且工程施工中也需要大量现金进行结算,后其向法院提供了部分工程围标的证据材料及工程需要现金结算的情况说明,法官根据以上几点推断被告持有大量现金的可能性。结合原被告陈述,基本确认借款情况属实。查清事实后,承办人给双方做了大量劝解工作,最终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据介绍,在河北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尤其是朋友或熟人之间的借款中,存在原告只能提供借条、无法证明实际给付借款的情形。这一情况表现各异,大多数原告陈述是以现金形式交付,其次是陈述转账凭证已经找不全了或者陈述记不清当初转账情况,少数声称是他人帮着借的、案外人以借代还等情况。实践中还出现过当事人只提供借条,但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的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是,事实不清难以认定。

  被告主张借款已经返还但原告不认可,或双方未书面约定利息但有返还情形。如原被告之间存在多笔借款,被告有给原告转账的情形,被告主张还的是本金,原告主张还的是利息,但借条未约定利息。审判员根据借条内容和原被告陈述,要求原告提供双方之间约定有利息的证据,原告仅陈述为口头约定,无法举证。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没有利息,故只能不支持原告主张。

  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或旧借条合并至新借条。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纷繁复杂,借款合同、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等款项来源及款项交付的证据众多。实践之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往往存在长期的借贷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常常是旧债未偿,新债又借。例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故多次修改借条、合并借条。被告有时候将旧借条收回,有时候未收回。该案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对打款情况、打条时间及原被告陈述进行充分核实,最终查清实际欠款和还款情况。

  起诉案由与实际法律关系不符。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凭借据起诉,而该借据实为结算对账凭证;或名为买卖,经审理发现法律关系实际为借贷的情形。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原告立案时凭借条以民间借贷案由立案,审判员在审理中发现,该借条所欠款项系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及配件的货款,实为买卖合同纠纷,该借条也不是借贷凭证,仅仅是被告向原告确认所欠货款情况的证明,实际为对账凭证。后该案以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判决生效。

  下力量、多渠道破解难题

  针对送达难问题,采取积极灵活多样的送达方式。对于部分当事人聘请了律师,需要向相关部门调取材料的,采用颁发调查令的方式,由其律师代为调取材料;对于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调查。同时通过采取多种送达手段,提高了送达效率,有效缩短了审限。

  针对证据不足问题,对当事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的情形,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坚持依职权审查。对于原告本人出借的,要求原告本人到庭陈述;他人代为支付的,要求实际出借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当事人陈述为现金借款的,一般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资金来源、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对当事人仅存在付款凭证的情形,则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进行证明,当事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合意。若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则要求就该主张进行举证。在债务人提供反驳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

  针对案件事实复杂不清问题,若债务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部分归还的,或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或者对还款性质存在争议被告主张偿还部分为本金,原告主张偿还部分为利息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如果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多笔借款,或借款存在多种支付方式,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针对某一笔或某几笔款项的来源或交付出现了与涉案款项并不相符的款项来源及款项交付的证据,法官则充分依职权调查核实,结合具体案情确定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排除无关证据的涉入,准确查明事实。

  针对诉请事由与实际法律关系不符问题,当事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债务,经结算以书面借据或欠条等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起诉,债务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仍享有抗辩权。在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则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仅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另外,在涉及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买卖合同存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约定违约金畸高利润畸低,或交易主体与合同标的物没有关联性等情况,则判定买卖双方并不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而是借贷行为。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由“卖方”向“买方”购回同一标的物,而且资金流转是在关联合同主体之间封闭运行的,则可以认定双方并无交付与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特征。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真正目的是对货币进行移转,其真实意思是借贷,认定为借贷行为。

  发挥审判作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河北区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发挥保证经济秩序稳定的作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审判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引导各类借贷主体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价值观。

  加大宣传力度。针对部分投资者法治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加强法律法规及投资风险宣传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办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以案释法,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充分考察借款人信用状况,审查借款用途、确保借贷关系合法,借据内容完整、规范,设立担保、完善登记手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催要等方面对出借人加强引导和指导,从源头预防纠纷发生。

  多方联动,综合治理。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严格罪与非罪的界限,妥善处理案件,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民间资金流向合法渠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作用,共同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有证据证明存在高利贷行为及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高利贷线索的,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由相关部门调查,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的,做好与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统筹协调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

  畅通融资、投资渠道。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与民间借贷问题交织重叠,正是因为中小企业融资难以通过正规金融途径得到满足,才导致民间借贷加剧。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的贷款组织机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在控制信贷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效益好、守信用的信贷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扩大信贷扶持的覆盖面,妥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地方金融机构应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吸纳民间资金入股或存储,收编民间资金;打破行业投资壁垒,降低投资门槛,以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市场化经营为突破口,为民间资本提供新的投资机会,疏导和激活民间资本,拓宽民间资金投放渠道。(北方网编辑 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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