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王先生”留言:我爱人今年4月份生孩子,天津市规定自2016年1月开始产假为128,可是我爱人单位产假为98天,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合法?
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回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即,理论上,自然产的产假应为128天。鉴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内容是人力社保部门执法范围,产假问题及哺乳假具体问题建议您再与人力社保部门核实。 (前沿新闻记者张令沛)
原文链接:http://ms.enorth.com.cn/system/2016/07/25/0310794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