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伟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限价房捆绑地下车位销售是否违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附加的不合理条件,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前述规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违反购房者的意愿搭售车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购房者作为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 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12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购房人提出要求的,由以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三)因商品房价格和收费问题发生的争议,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规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六)款规定:“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在每一批次限价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前,在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并在开盘销售至少15日前,将开盘销售时间和销售方案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第二条第(十六)款规定:“各区县房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各种形式的违规销售限价商品住房行为,对于违规发布限价商品住房信息或者代理新建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规的开发企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保障房开发建设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我市有关规定,5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的子女作为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者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就捆绑销售问题产生争议的,您的子女有权与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工商部门、价格部门、房管部门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您的子女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