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兰律师您好:
新近购房遇到开发商违约相关法律问题向您请教。
新房地址:和平区岳阳道与西安道交口合心园。销售许可证:2011-765-002.
用途:住宅。
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开发商交付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交付日期:2015年12月10通知收房,但开发商无法提供准入证。
问:1,开发商无法提供准入证,遵照天津市格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二条,开发商无法在合同期内交房,开发商违约我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问如果先收房其后在追诉开发商违约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和先收房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上有什么区别?
3,开发商为逃避违约责任,自行在补充条款第四项第四款中特别注明,准入证与合同交付时间不一致,以准入证下发时间为准,这一补充条款与天津市格式合同条款第二条有冲突,应该遵照那个条款执行?开发商是否还承担违约责任,我是否还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谢谢!如需要咨询可否留下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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