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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亦工   提问时间: 2015-12-25 09:29
 标题:府上和平开发商未取得准入证即向业主交付商品房
内容:

    兰律师您好:

    新近购房遇到开发商违约相关法律问题向您请教。

    新房地址:和平区岳阳道与西安道交口合心园。销售许可证:2011-765-002.

    用途:住宅。

    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开发商交付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交付日期:2015年12月10通知收房,但开发商无法提供准入证。

     问:1,开发商无法提供准入证,遵照天津市格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二条,开发商无法在合同期内交房,开发商违约我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问如果先收房其后在追诉开发商违约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和先收房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上有什么区别?

        3,开发商为逃避违约责任,自行在补充条款第四项第四款中特别注明,准入证与合同交付时间不一致,以准入证下发时间为准,这一补充条款与天津市格式合同条款第二条有冲突,应该遵照那个条款执行?开发商是否还承担违约责任,我是否还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谢谢!如需要咨询可否留下联系方式?

回复部门:兰玉梅   回复时间:2016-04-14 15:30   是否超时:是

依据天津市行政文件,商品房必须取得准许使用证才可以交付,如果您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并未取得该证,您可以拒绝收房,并且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维护自身权益。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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