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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莉   提问时间: 2016-02-27 19:45
 标题:劳动纠纷
内容:

    你好,我是去年2015年6月29日出的工伤,手指骨折,受伤后并没有歇一天班。

    受伤后公司没有向有关部门给我申请工伤认定,一个月后我自己去申请的,8月15日有关部门到公司取证调查。公司随后找我谈话,要求我写一份劳动关系结束后不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证书,我拒绝了,然后公司领导就不让我去上班,说不用我了,我每天还是坚持去上班,但是公司领导授意部门经理不要给我安排工作,就这样我尴尬的坚持了近两个月(8月15日-9月30日),并且8、9月的工资只发了我正常工资的三分之一。

    2015年10月,公司才开始正常安排我。我的停工留薪期是6月29日到10月29日,工伤十级。

    2015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我续签,也没有给我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没有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且拒不支付我12月份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我还是向8、9月份那样坚持去上班,公司说劳动合同到期了,不给我安排工作,我就这样坚持了一个多月......

    备注:我是2013年3月来到这个公司的,期间公司从未发放过防暑降温费和采暖费。

    请问我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向公司申诉8、9月份的全额工资吗?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吗?

    2016年1月到现在我去上班有意义吗?法律上支持吗?

    麻烦杨律师看完我的情况后列举下我可以主张的权利 ,万分感谢。

回复部门:杨勇   回复时间:2016-04-12 16:43   是否超时:是

1、持劳动合同,社保清单,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书,到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2、仲裁庭就地一条,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计算;欠发的8.9月工资不足部分全额补足;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费在仲裁阶段只能支持一年;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都要求用人单位来支付。

3、2016年1月上班没有实际意义。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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