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任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业主负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业主负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可能存在困难;但物业服务企业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的,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所购项目并非普通住宅,则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可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如您所购项目为普通住宅,则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服务等级一级的物业企业收费标准为:1.2元/月/建筑平方米;服务等级二级的物业企业收费标准为:0.9元/月/建筑平方米;服务等级三级的物业企业收费标准为:0.7元/月/建筑平方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如存在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情形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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