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天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怎么办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要件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用A4纸打印);
2、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
3、有效证件(正本及复印件);
4、履历证明;
5、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任命书(委派书或聘书);
7、聘用申请函;
8、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9、学历证书、资格证明;
10、住宿证明;
11、劳动合同(经过劳动部门鉴证)。
办理指南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台、港、澳人员应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连同必须提供的证件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和受聘雇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并按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3)用人单位应在拟聘雇的每个台、港、澳人员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携带必须交验的证件及相关材料文件,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
(4)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后,对同意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按人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由用人单位将《就业证》转交本人保存;
(5)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为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及电话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电话:022-23030918)[查询具体网点]
你问我答
Q:办理时限多久?
A:9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