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及本律师的信任,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次,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考虑到您所咨询的纠纷类型不属于法律规定被告须强制到庭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庭可以缺席审判。但须提示您的是,在法院送达传票时,如被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须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日期为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
其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如您就咨询事宜向法院起诉立案,在没有借条等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被告答辩情况,就汇款凭证内容、款项到账情况、款项用途、借贷双方关系、借贷双方经济往来情况、还款情况等内容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事实进行实质审理,并做综合裁判。同时提示您的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被告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需要原告提供更加充足的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因此对于原告的证据内容、形式及证明效力也将有更高的要求。
上述内容供您参考,谢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王巍律师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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