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不购买产权)
经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同意,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直管公产房屋使用权。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因法院审判、房屋征收、承租人亲属之间转让等5种情况进行使用权转让,受让人可以不购买产权。
怎么办
基本情况
天津市直管公房产权归市人民政府,住房者只有使用权,市直管公房住户共有30余万户。
5种情况可不购买产权
1、经人民法院调解、审判,需通过回购、代理转让方式确定承租人或者处置直管公产住房使用权的;
2、承租人与其近亲属、近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近亲属之间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3、房屋征收使用直管公有住房安置拆迁户的;
4、承租人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给房屋征收单位、本人工作单位的;
5、1999年12月1日停止住房调配前应办未办调配手续的。
所需材料
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可以不购买产权的,申请人除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户籍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外,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1、包括经人民法院调解、审判的,提交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或协助执行书(原件及复印件);
2、承租人与亲属之间变更承租人的,承租人与配偶不同户籍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其他亲属不同户籍提交关系证明,以及经公证的配偶及同户籍近亲属同意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协议书;
3、房屋征收单位使用直管公产住房安置拆迁户的,提交安置协议;
4、受让人是单位的,提交企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停止住房调配前,未及时到区房管局办理住房调配手续的,提交调房时单位开具的调配住房手续、单位确认该手续的证明、具结书。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县房管局    [查询具体网点]
时限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电话:022-23191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