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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霍彩锋   提问时间: 2015-08-14 13:32
 标题:健身器材安全隐患
内容:

    孩子在小区健身器材出现伤着了找哪里

回复部门:刘蕊   回复时间:2015-12-22 14:3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霍彩锋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鉴于您提供的信息较为简单,根据相关规定,特将可能涉及的责任方初步整理如下:

  1. 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公用健身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用物业设施尽到维修养护义务,避免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设置于居民小区之内的公用健身器材,一般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或日常维修养护。当公用健身器材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或存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隐患时,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履行日常检查的同时,及时进行设备的维修或更换,必要时应当在开放式健身区域设置相应的警示牌,警示某些不当行为,避免危险的发生。当公用健身器材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在管理中存在过错而造成安全事故时,即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公用健身器材的质量担保责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5条规定,公共健身器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其管理单位应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根据前述规定,当公用健身器材的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标准,或在销售过程中产生了安全质量隐患而致人损害时,赔偿责任可以追溯到健身器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3. 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而造成损害发生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公用健身器材具有公益性质,设置地点一般位于开放式的公共场所。使用者应当参照健身器材的使用说明,正确、安全的使用健身器材,未成年人使用健身器材时,一般应由监护人陪同指导使用,尽可能的避免损害的发生。如果是由于受害人未遵照安全使用说明,或故意毁损健身器材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受害人自身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孩子在使用小区健身器材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对此承担责任的主体可能涉及到物业公司、健身器材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多方,请您结合孩子具体受伤情形判断责任方。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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