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满两年,每月4000元,合同还差8个月到期,公司突然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我在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了字。(通知书描述: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另外还有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标明由于公司业务变更,与我解除合同,发放补偿金8000元)约定补偿金8月10日发放。当时公司让我在所有的通知书背面签字代表签收。可是我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所以写有补偿金额的那份通知书,我没有签字。当时劳动合同在公司手里,如果不签字擅自离开的话,又怕冤枉我擅自离岗,恐怕连当月工资都拿不到。请问老师向我这种情况,法律是支持8000元还是16000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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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