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取得死亡原因、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怎么办
受理范围
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伤害需要进行法医鉴定的,由办理案件的单位提起,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首先委托案件管辖分局物证鉴定所(或指定部门)进行首次鉴定(或补充鉴定)。
鉴定标准
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联合签发的《人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人体损伤程度划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不鉴定为轻微伤。鉴定标准可在网上、公安办案单位或鉴定部门查阅。
鉴定条件
(一)办案单位出具的鉴定委托书;
(二)案卷和相关案情的调查结果;
(三)委托鉴定要求与鉴定条件相符;
(四)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及诊断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印制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X光片、CT片、MR片、检验报告等,上述材料视具体损伤情况的需要而定);
(五)被鉴定人能配合鉴定人进行检查;
(六)符合鉴定时机的规定。
时限规定
(一)凡符合检验鉴定条件的,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凡需要补充材料的,自提交全部补充材料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凡需要复查或会诊的,待复查或会诊工作全部结束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凡需要观察愈后情况的,待损伤痊愈后,鉴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完成鉴定意见书后,由办理案件的单位领取和审查,并在5日内告知被鉴定人。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侯台地区红旗农贸批发市场旁
电话
022-23788590
受理时间
全年
你问我答
Q:天津市法医鉴定有什么监督机制?
A:市公安局各级法医鉴定部门的鉴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各级办案单位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鉴定人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应出庭作证,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回答各方提出的有关鉴定问题。
相关政策
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当事人对各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对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遵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