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局长,《办法》对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又进行了哪些规范呢?
姚志毅:《办法》对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定向化保障用车管理做出了统一规定。目前,我市正在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级党政机关已完成保留车辆的编制核定工作,市级单位根据人员编制,保留3辆以内机要应急和通信用车。各区县也正在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的定向化保障用车数量,而且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使用。今后我市将严格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定向化保障用车,建立健全定向化保障用车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对定向化保障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定向化保障用车的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
在定向化保障用车管理体制上,《办法》规定了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定向化保障用车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政府定向化保障用车的具体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定向化保障用车的管理工作。
按照《关于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要求,《办法》规定,本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建立车辆集中管理平台和跨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定向化保障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出行。
《办法》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务用车使用“六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定向化保障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定向化保障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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