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办法》对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进行了怎样的规范呢?
姚志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机构撤销、调整等情况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配,并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合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对于之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须到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租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到期必须收回,收回面积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超标准部分交由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关于办公用房建设和使用标准,要严格对照新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结合本单位职责、机构和人员实际,做好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办公面积,确保不违规、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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