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访谈】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相关情况
主持人:好,那么《办法》对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进行了哪些规范呢?
姚志毅:《办法》规定由市和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本级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机关运行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办法》对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做出了规定:一是要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机关运行经费的收支全部纳入本级预算,财政部门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二是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三公”经费的支出,同时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规定做好“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