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那么《办法》中规定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和工作原则都有哪些呢?
姚志毅:《办法》从制度设计上明确了我市行政机关事务工作的管理体制,规定了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并指导区县政府的有关机关事务工作。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并指导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从适用范围上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另外我市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高效务实、公开透明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机关事务工作的职能定位和重要作用。
为了强化执行力度,《办法》还从制度上明确了法律责任,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通过对“机关事务”、“制度设计”、“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确立了我市机关事务的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提供了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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