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通过核实小区规划文件来确认开发商拟建设的车库是否占用了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或物业用房等。如是,则开发商建设车库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共有权,小区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如否,且经核实该地块确属建设车位用途的,则属于开发商依据规划文件进行的建设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小区业主对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及相关设施的共有权。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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