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
历史风貌建筑不可简称为风貌建筑,是天津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定名词,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定位,历史风貌建筑是:“建成50年以上,在建筑样式、结构、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方面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名人故居及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而历史风貌建筑集中的街区为历史风貌建筑区。
怎么办
办理依据
1.《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取得年度保护腾迁计划;
(二)制定了符合规定的腾迁安置方案;
(三)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了评估。
所需要件
(一)申请书;
(二)年度保护腾迁计划;
(三)腾迁安置方案,包括建筑坐落、建筑面积、居民户数或者单位数量、产别、现状平面图、腾迁期限、腾迁资金落实情况、货币安置计划补偿标准、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房屋情况;
(四)历史风貌建筑评估报告、现状照片。
历史风貌建筑评估报告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38号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2)市国土房管局窗口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腾迁不予许可决定书》。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天津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和平区 和平区长沙路95号 231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