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怎么办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
所需要件
1、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办理指南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
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经公证机构公证的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标准房价总值的千分之二交纳。
2、契税:因买卖、赠与、交换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个人购买符合津地税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按照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一点五缴纳契税。
3、印花税:按房屋市场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各自全额贴花。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4、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承诺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天津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和平区 和平区长沙路95号 2311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