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须经民政部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怎么办
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条件
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并在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了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所需要件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成立登记申请书
5、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6、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27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材料(电子版);
(2)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8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承诺办结时限
15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去哪办
地址
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2楼D厅151窗口
联系电话
022-24538921
相关政策
社会团体设立名称所需要注意的事项: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