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武晓东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性质及效力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根据您的情况介绍,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约定,您购买的“标的”为“车位使用权”,而非“车位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以上,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约定购买车位使用权的合同实质为“车位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以上,开发商有权通过出租的的方式对车位进行处分。
综上,您与开发商就车位使用权签订的协议性质为“车位租赁合同”,且合同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系有效合同。
2. 关于如何维权的回复
2.1 您可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您有权要求以开发商延期向您交付车位、且在您合理催告后仍未交付车位为由,要求解除协议,同时就您遭受的损失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2.2 您可主张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您可以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车位或拟交付的车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车位),并就您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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