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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
5月,网民李女士在塘沽上海道品牌手机广场购买了一部价值3800元的手机,并附赠一张联通手机卡,内含1000元左右话费。店员告诉李女士,话费将按月返还,且不收取任何漫游费用,并承诺将及时办理手机卡过户服务。 可在使用手机几天后,李女士发现手机卡属于北京联通,而非自己认为的天津联通。李女士拨打客服咨询后,发现手机卡办理的资费套餐与店员承诺的有很大出入:该手机卡在非北京地区有200分钟的免费通话,超过后将按正常漫游收取费用。客服人员还表示,李女士所持手机卡属于合约卡,开户一年内无法办理过户。[查看详细] |
【事件追踪】 |
“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店员都未提及手机卡是北京联通的,根本就是故意欺骗。”在与店员沟通后,李女士希望能够换成同等资费的天津联通手机卡,对方却拒绝了李女士的要求,只表示可以将资费换成2万分钟的网络通话时长。当李女士进一步询问资费的具体情况时,店员却不再明确答复。目前,李女士已通过北方网《消费维权》栏目将问题反映到了具体部门,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小贴士】 |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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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
北方论坛网友素描人:如果店员在销售过程中完全没有提及这个问题的话,那就是故意隐瞒欺骗消费者。 |
北方论坛网友灰熊金子:拿着一张有漫游费的外地手机卡,消费者的成本太大了,商家应该负责。 |
北方论坛网友章鱼123:买手机的时候有没有针对手机卡的相关协议,如果有明确说明还好,能够到相关部门投诉,如果完全没有提及的话,消费者确实会比较吃亏。 |
北方论坛网友米卢斯的轮子:手机卡虽然是赠送的,但是大家也都心知肚明,其实还是包含在了手机费用当中的,这样坑消费者真是不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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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网友贝贝妈1111:找找购买时的发票,上面应该会有注明。如没有的话,可以拿着票找联通营业厅投诉,或者打客服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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