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落户
天津市常住户口居民,依照《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子女,未申报过户口登记或户口在市外要求迁入本市落户。
怎么办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受理条件
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
所需材料
依法收养子女登记户口,被收养人为外省市户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依法收养子女登记户口,被收养人为我市户籍且在我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明的,不提供下述第5、6、7、8、9条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收养人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养人抚养能力证明;
6、收养人医院体检证明;
7、《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民政部门公告;
9、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与收养人血亲关系的证明材料;
10、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12、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三)审定:同审核。
(四)告知
去哪办
办理单位
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唐山道26号 (电话:022-23394772 )
你问我答
Q:我们夫妻条件不错,但一直没有子女,所以非常想收养一名孩子,如果去福利机构收养,孩子的户口是什么性质的?
A:一般情况下,已办理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的弃婴(儿童),将落户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性质。农业户口人员收养子女,可以随收养人户口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