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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怎么办
办理条件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我市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1月15日前,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2月15日前,村(居)民委会评议;
3、3月15日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3月31日前,区人口计生委确认并公示;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各区人口计生委地址及联系电话 [
查询具体网点
]
受理时间
全年
你问我答
Q:特别扶助金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A:特别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相关政策
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特别扶助:
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特别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
(1)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子女情况不再符合规定条件;
(2)残疾子女康复;
(3)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
(4)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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