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晏志伟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您与河北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如您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您与河北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并结合您介绍的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业主方已实际使用1年有余的情况,您作为实际施工人可要求业主方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
此外,鉴于您对情况的介绍不甚具体,如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亦可能影响各方主体责任的承担。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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