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c) 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d) 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e)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行为列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a)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 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