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崔律师您好,我们涉及由我们承租的人防场地的消防系统被损坏。大楼分地上三层(产权国企)地下一层产权(人防办),2011年8月24日地上产权人私自授权无法律关系人施工并在消防机关备案(为消防施工层数为三层),大楼四层为统一完整消防系统。人防办和承租人均没有同意改造的备案。而出资施工者却故意拆改了地下设施如水泵、水喷淋管等致使系统瘫痪、与大楼监控室失去联系。施工后依照消防法应该做整系统检验,但他们故意不用国企备案名称委托检验,而是用一个无法律实体的虚名办理了地上三层(局部)消防检验。欺骗所有人。隐瞒地下瘫痪实情。我们理解《消防法》及《实施细则》里有关:任何人不得拆改、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故意不安图施工降低消防使用效果的应当从严处罚的条款。《人防法》中也有相关条款被他们违反、《房屋管理条例》中对开工也有具体规定。依此情况是否可以构成刑事案?如果您有时间我们希望带着资料当面汇报。对经专业资质企业预算修复费用需叁拾万元。及他们造成国家公共消防设施损失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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