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鉴于您提供的信息有限,没有提到爷爷是否留有遗嘱、奶奶是否健在、该套房屋的产权性质等(私产或公产),根据您所述情况,如爷爷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且爷爷父母均已过逝的情况下,本律师分几种情况对您对提问题做出解答:
1、奶奶健在、房屋为私产房的情况:该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爷爷去世后,房屋的一半仍归奶奶所有,房屋的另一半属于爷爷的遗产,可供分配,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奶奶、三个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额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您所述情况爷爷的大儿子已去世,若大儿子先于父亲去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即大儿子的儿子代替大儿子继承爷爷遗产中应分配给大儿子的部分;若爷爷去世后,属于爷爷的遗产尚未分配,大儿子在此期间去世且未放弃继承权,则应适用转继承,即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由其直接参与爷爷的遗产分配中。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扶养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上述两条款请您根据实际情况适用。
2、奶奶已经去世、房屋为私产房的情况: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三个子女,分配情况同上。根据您所述情况爷爷的大儿子已经去世,分配情况同奶奶健在的情况中对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分析,请您根据实际情况适用。
3、房屋为公产的情况: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疑问,可携带有关材料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魏晓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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