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
近期家中突发了很多事情,老人相继生病,老人已经搬出原居所,但是由于已经进入了供暖期,却不能对暖气进行报停,这是不是不妥?我想咨询如下问题:
1.供暖期内如何进行供暖报停?
2.如不能办理是否有什么理由?
3.我昨天去空房才发现的催缴单,今天第一时间去缴费,我现在好像只有全额缴费的同时还要缴纳滞纳金一种方式可以选择。这些年我们从没有拖欠过供暖费,即使在老人在家还需要穿棉袄裹棉被的情况下。
4.天津规定的供暖温度为什么比国家规定的低2°?16°根本不适合生活。
5.现在的供暖费是按照前几年高煤价制定的,煤价降低后,供暖费为何没有调整?
希望领导能够重视老百姓的日常民生相关的问题,供暖收费处都装上了防暴玻璃,隔开的是什么?刁民有但不多,但是窗口服务的人的素质好的有,也不多。
谢谢!
尊敬的邢涛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9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具体情况回复如下: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中第三条规定:用热户的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如在供热期内家中供热温度不达标,您可以与供热站联系申请测温,根据测温凭证按政策进行退费。关于供热费价格收费问题,主要原因: 一、现行煤价水平偏低,按照780元/吨的价格测算的供热成本是32元/㎡考虑到当时居民供热价格为20元/㎡,调整幅度过大,本着政府、企业、居民共同承担的方针,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最终将居民供热价格定位25元/平米。供热成本与调整后价格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和企业自行消化解决。 二、运行成本增加尽管煤炭价格有所降低,但供热企业的其他成本项,如水、电人员工资、环保费用等均有所上涨。2010年《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开始施行,室内温度标准由18±2℃提高为不低于18℃,温度标准提高后,增加了煤炭消耗和设备维护成本。三、税费支出增加从2011年开始起,我市采暖收费由财政收据改为国税发票,开始对非居民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增加了税费支出。同时,增值税发票煤炭价格要比普通发票增加较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201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