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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姓名权行诉案恢复审理 不带姓落户遭拒
http://ms.enorth.com.cn
来源: 新华网  作者:周科  2015-04-22 10:35:00  编辑:文婷
·大众日报:JordanVS乔丹“谍影”重重?·姓名权纠纷背后暗藏商战
·谁冒用了我的姓名(以案说法)·聚焦“姓名权”法律解释草案:孩子可不随父母姓?

  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1日恢复审理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并将于近期宣判。

  据历下区法院介绍,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吕某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随后,吕某又相继去了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吕某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合法权益,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此案经两次公开开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

  现有权机关已作出解释,中止事由消除,该案于21日在历下区法院恢复审理,办案法官以邮寄方式向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送达了《恢复审理通知书》,并向被告当场送达了《恢复审理通知书》。

  政策解读: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2014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种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此前就解释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国有深厚的伦理基础,社会普遍遵循。也是我国姓氏文化的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的传承。

  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

  根据解释,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记者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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