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为减轻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凡参加天津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部分可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怎么办
保障范围
凡参加本年度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过的部分纳入保障范围。
筹资标准
1、事故者身份证明与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2、门急诊病历原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部门盖章);
3、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4、门诊、挂号票据需加盖财务章或现金收讫章;
5、费用清单(如住院情况,提供住院总清单,并加盖住院部章或病案室章);
6、处方及住诊期间的检查检验报告;
7、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原件;
8、以受益人姓名开具的结算型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为银行卡,需提供带有户名的交易凭证。
9、如需提供其他资料,以网点要求为准。
费用审核
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在审核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时一并审核。其中,大病保险医疗费用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经大病保险服务中心确认后,由大病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参保人员支付。大病保险服务中心支付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各承保公司平均分担。  
报销方式
一是参保人员发生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的,即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待遇,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既不需要个人垫付,也不需要二次报销。大病保险的结算信息属于门诊费用的,会在门诊票据中体现大病保险结算信息和具体金额;属于住院费用的,会在住院结算单据中体现大病保险结算信息和具体金额。
二是参保人员发生垫付大病保险医疗费用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垫付报销有关流程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个人将所需材料交至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学校,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后,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或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报送申报材料;大病服务中心在接收相关数据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保险金的支付工作。此外,参保人员转外地住院或在外地发生的急症住院,也纳入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区社保管理中心  [查询具体网点]
咨询电话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电话:022-23030918)
你问我答
Q:特殊困难人群如何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A: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人群,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
相关政策
经办商业保险公司:
天津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承保公司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招标确定,分别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各承保公司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共同设立“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中心”,作为大病保险经办服务机构,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