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律师:
您好!
我于2014年8月1日入职诺德天津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之前一直就职于天津柳工机械。因天津柳工机械发放薪水为次月15~20日前发放上一月份的薪水,我于7月底离职,当时7月份的工资并未发放。然后8月1日入职诺德天津,目前公司的薪水发放为当月月末发放当月薪水。这样就造成了我在8月份时收到两处薪水,其中诺德天津发放的薪水已经按规定缴纳税费,天津柳工机械发放的薪水(7月份工资)因未达到个税起征点,并未缴纳税费。
现在武清地税局要求我补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想咨询一下程律师:像我这种情况应不应该补缴个人所得税?
你好!你所反映的工资发放情况,可以持柳工机械发放工资的时间情况证明,向地税局说明情况。如果地税局仍然认为8月份的工资应合并纳税,你也就只能按照地税局的指示做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