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依法治党的要求进行党规党纪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那么党规党纪建设也应该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按照依法治党的要求进行党规党纪建设。从这个角度,今后党规党纪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从宏观上总体设计党规党纪
首先,要像制定法律一样从宏观上总体设计党规党纪的制度规定的总体框架,把党规党纪区分为互相支撑但又不重复交叉的几大板块。如除党章外,可以在总体上把党规党纪区分为程序和纪律两大部分,程序专门对工作和会议程序、决策方式等给出规范性的规定;把对纪律的规定进行科学分类,如可以区分为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和道德纪律等几个方面,分别提出要求和规范。
其次,针对党规党纪庞杂散乱、交叉重复的现象,要重新梳理已有的党规党纪,对重复交叉的要精简合并,对已经不适用的要清理淘汰。可喜的是,党已经着手进行这项工作了。2013年8月,党就开始对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做出修改[9]。2014年11月17日,中央进一步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10]。但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仍然高达487件,显然还是偏多,仍然有进一步清理合并的空间。
最后,把有重大遗漏的内容补充完整。党规党纪的制度规定在内容上不能有重大缺失,否则会总是陷于被动应付、疲于奔命的状态。这一方面要从几大板块划分的角度补齐必要的板块,从针对现象制定党规党纪转变为立足本质制定党内法规;另一方面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尽早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有些问题在党内无法规可依。如干部财产公开问题、高级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经商的问题、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移居海外的问题等,都应该给予明确的规定。
2.从专业性的角度制定和修改党规党纪
党规党纪是党内的工作准则和党员的行为规范,就应该像党内的法律一样严谨、严肃。因此,党规党纪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一定要充分尊重其专业性,要像国家立法一样体现法学与政治学的专业素养。依法治党、从严治党,一定要体现法治的精神。那首先就得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上做起,不能使党规党纪在制度规定上就缺乏专业性,不能出现非法治的规定或互相矛盾冲突的地方。
今后在梳理和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同时,也要政治学和法学专业的角度对仍然有效的法规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修改与党章及党规党纪的基本精神相冲突的条款和语言文字,消除彼此冲突的规定与条款。
3.提高党内法规立法技术,强化程序性规定
针对党规党纪线条过粗,缺乏具体细节和程序的问题,应该从政治学和法学专业的角度提高党内法规立法技术,强化程序性规定。这一方面要改变党规党纪过于偏重道德说教,把道德要求与党内规范相混淆的做法,要使党规党纪的规定准确具体,要把党章的精神和对党员和干部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戒除过于抽象、原则和笼统的规定,使党规党纪便于实施,提高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要增加和细化党规党纪中程序性的规定,防止有人利用程序不完善获得制度内的程序性特权。如党章中规定的“党的各级党委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说明了各级党委与同级代表大会的关系,但是还应该规定:负责的具体方式是什么,在何种情况下要负什么责任,如果党的代表大会否决了同级党委的工作报告时应该怎么办等等。再如对于干部任用问题的讨论,除了要规定党委会要实行票决制以外,还应规定一把手不能率先表态定调,不同意见应该充分表达,要匿名填写选票、当场公布票决结果等。再如,党章关于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规定,还应具体规定党代表在任期内的主要职权,党代表行使职权的方式等。
4.强化党规党纪的约束力
党规党纪建设还要从根本上提高党规党纪的约束力,使其所确立的规范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党规党纪过软是目前党规党纪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了党规党纪在党的自身治理方面的实效,也极大的影响了其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效能。为此,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党规党纪过软的问题,强化党规党纪的约束机制。尤其是要强化和优化党规党纪的责任追究机制使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受到党规党纪的有效惩戒,树立党规党纪言出必行的形象,并借此提高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遵守党规党纪的自觉性与主动性[11]。
同时,党规党纪的制度规定必须要与国家法律保持协调和有效衔接,使严重违犯党纪党规、并且触犯国家法律的党员和干部在接受党规党纪惩罚的同时,也能够没有障碍地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
5.继续发挥人民群众在党规党纪建设中的作用
群众路线是党长期坚持的优良传统,在党规党纪建设上应该继续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其一,党规党纪建设不仅仅是党内的事务,不能关起门来自己搞,党规党纪建设的成效不仅要让党员满意,更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衡量党规党纪建设成效的标准要有群众立场和观点。其二,要积极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相信群众的智慧,认真对待人民群众对于党规党纪建设的建言献策,采纳接受吸取有益的成份。其三,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众参与制度、公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监督制度、信访制度、检举制度和群众监督保护机制等,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吸引广大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和党规党纪建设工作,扩大监督主体范围,提升党规党纪建设成效[12]。
(此文已发表于《人民论坛》2014年第35期)
注释:
[1]唐海潇:《法学视角下党内法规的不足及其构想》,《理论研究》2013年第5期。
[2]黄国珍:《廉政制度建设的新路径》,《社科纵横》2013年第5期。
[3]操申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考察》,《安徽史学》2009年第6期。
[4]张致森:《新时期网络反腐的实践与思考》,《攀登》2014年第5期。
[5]唐海潇:《法学视角下党内法规的不足及其构想》,《理论研究》2013年第5期。
[6]刘长秋:《软法视野下的党规党法研究》,《理论学刊》2012年第9期。
[7]操申斌:《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立法探源》,《理论探讨》2011年第2期。
[8]刘长秋:《软法视野下的党规党法研究》,《理论学刊》2012年第9期。
[11]刘长秋:《软法视野下的党规党法研究》,《理论学刊》2012年第9期。
[12]张勇:《群众路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廉政文化研究》2014年第5期。
作者: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政治学系主任 程同顺
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徐 松
联系方式:
程同顺:13820625152,天津市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300071。nk2000@nankai.edu.cn
|